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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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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2〕1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峨眉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峨眉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1—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乐山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农业、工商、卫生、峨眉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第四条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峨眉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第五条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第六条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第七条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第八条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禁止其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第十条县(市、区)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乐山质监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复审,由乐山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复审合格的,按程序报上级质检部门终审;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终审合格的,由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十二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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