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至1500元人民币;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5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2000元人民币;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