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社会转型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刑法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各种社会形态中有所不同,归根到底是由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它和整个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与文化类型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文化类型也赋予了刑法不同的内涵。【关键词】刑法;社会转型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社会,各种矛盾突出,危机与机遇并存。刑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利益保护的最后手段,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独特作用。一、社会转型与刑法典的发展1979年《刑法》(简称旧《刑法》)的制定,结束了建国后30年刑法缺失的局面。一个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刑法,这是国家史上极不正常的现象,当然这是受到建国后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一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是中国法制的起点。在此背景下,旧《刑法》应运而生,它的作用是为我国政治、经济保驾护航,秩序、安全、效率是它追求的最主要目的。1979年以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很快,法制建设跟不上,只能以单行性的法律和补充规定的形式,对现有的刑法作补充和修订。因此,1979年后共出台了23部单行《刑法》还有100余条的附属《刑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旧《刑法》的修改便摆上了议事日程。但是这个工作的进程又经过了十几年,一直到1997年才完成。我国现行刑法典便是1997年经过全国人大修订的一部新的刑法典。1997年《刑法》(简称新《刑法》)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将罪刑法定原则列为刑法三项基本原则之首。紧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后,又先后制定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八个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订,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新罪种的增设,对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犯罪法定刑的调整。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增加新的罪刑规范和修改原有犯罪的罪状(含法定刑)。(一)增设新罪——增加规定新罪状,科学配置法定刑。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危害行为,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完善旧罪——修改旧罪的犯罪构成。例如,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不是随便任意的,而是坚持了必要性原则。对刑法的修改,必须反映社会现实的最新发展状况,反映社会现实的需要,规范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刑法修正案出台的主要内在原因,应是当下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政治、社会、文化、治安等方面的变化。众所周知,进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仍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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