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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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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孜州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甘孜州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条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城乡发展规律,贯彻落实“实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乡特色,优化城乡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2—第五条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州、县(市)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乡(镇)应当设立规划执行委员会,州、县(市)、乡(镇)应当设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州、县(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旅游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二章编制组织第八条各类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综合规划。无条件的可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无条件的可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单独编制或划片区编制,或者遵照所在地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专项内容进行规划。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座谈、访谈、征询、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吸取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当在报送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的材料中附具并说明。第十条城乡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对编制单位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审查草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技术性强以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专家对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征求意见和论证结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县(市)域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审批前,应当提请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重要镇的综合规划,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4—议。审议意见交县(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二条报批城乡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城乡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包括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审议意见及相关意见处理情况;城乡规划草案文本、图纸及其附件;城乡规划说明书等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城乡规划报批前,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网站或相关场所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及草案文本,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城乡规划在实施中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条规定进行报批。第三章第1节编制内容、要求及成果县(市)域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深化完善甘孜州城镇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与县(市)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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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