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之界定[导读]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刑幅度不同,起刑点数额也不同摘要: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刑幅度不同,起刑点数额也不同,因此,能否正确区分这四种罪直接关系到罪轻、罪重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是难以区分的,这主要是由于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本文就对侵占型犯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核心要素加以说明和批判,并从司法务实和侵占型财产犯罪的本质角度来理解它,并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业务;占有;罪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195-01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现有观点介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理论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大观点: (一)认为职务行为是一种管理性事务活动,不包括劳务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这种通说观点主要是受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特定含义的影响,这种观点在概念上界定并不是十分合理和准确,它把劳务人员的劳务活动排除在外,至少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还是较难以把握。(二)认为职务行为并不是职权行为,也包括劳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工作上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不管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还是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均包括在内。”我赞同此种观点,因为此种观点涵盖了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而非法占为己有,这样的观点回避了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对于劳务与职务区分的困难。二、从司法实务和罪质角度界定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务中,各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素是很难准确把握的,由于抽象的法律术语在面对复杂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很难一一对应适用,这是所有成文法永远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法理上永恒的话题。(一)透过现象看本质——职务侵占罪的罪质 ,职务侵占罪是不同于贪污罪的。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演变而来,而贪污罪的立法精神是“从严治吏”,因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精神体现的是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管理人员的从严惩治。其实,从立法的过程来看,职务侵占罪其实被误读了。真正确立职务侵占罪是社会客观要求,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大量私有制经济得到发展,其经济实体公司、企业、单位建立起来,这种拟制人具有一定得独立性,其成员侵犯其财产也是一种犯罪,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成员与财产是混成一体,那么他就不应该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要得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就要与其他相似罪名进行比较。例如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某些具体手法上二罪可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却存在本质的区别:一是前者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看被窃取的财物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职务侵占罪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财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二)司法实务中职务侵占罪构成要素的实质判断标准建立上面从实质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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