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协商民主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主导性、真实性、广泛性、多层性、多样化和制度化等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经过五个历史发展阶段,逐渐由零散的、局部的、应激性的、不稳定的探索上升为系统的、全局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它主要由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党际协商民主制度、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立法协商民主制度、行政协商民主制度、司法协商民主制度、民族协商民主制度、特别协商民主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社会协商民主制度等十种制度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了独特而重要的贡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增进协商广泛性,增强协商多层性,推进协商制度化。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政治文明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2-0073-09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确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首次作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我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这些认识、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在中国和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自协商民主理论在国外产生发展并被引入国内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逐步增多。然而,这些研究主要是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放在同选举民主、竞争民主、代议制民主相比较的视野中来开展,以此论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态、优势、功用、不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等问题。这种思路较少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单独提出来并放在我国政治体制、政治制度、权力体系等视野中进行研究,制约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的高度和深度。基于此,本文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专门研究对象,分析其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涵特征、历史发展、地位作用和健全路径。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特征(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来历“协商民主”一词最早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1980年《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他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20世纪后期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种新方向,其基本含义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对话、理性讨论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国内开始关注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德国著名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访华期间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激起了中国政治学界对中在2002年12月23日《学习时报》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此后1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党和国家文件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思想是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成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含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以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除具有协商民主的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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