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院属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院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以下简称院财务局)是负责院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及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院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院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组织院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六)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七)督促院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八)组织实施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九)组织、指导院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十)负责院属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十一)接受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第八条院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农业部和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根据授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报批工作;(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院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院授权审批。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院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三条对于院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按照无偿调拨(划转)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院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规定范围内及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履行如下程序:(一)院属事业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单位领导班子应根据资产的存量、使用及其绩效情况集体研究同意;(二)院财务局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使用情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三)院属事业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批复配置资产。第十五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第十六条院属事业单位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接受调剂)、基建移交(包括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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