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异 问:究竟什么是劳务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如服务中介合同、加工承揽、技术服务等等。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二者区别明显,具体如下: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是确立民事、经济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二、合同主体不同,劳务合同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合同签订后,劳务合同的主体仍旧是平等的独立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具有从属性,行政管理性。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仲裁或直接诉讼。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进入诉讼程序,必须是先裁后审。三、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是约定的劳务行为,服务、咨询等等一般无多大变化,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可以作相应变动调整。四、确定待遇或报酬的不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是按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则无要求。五、行为后果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完成指定的劳务过程中如造成他人或自己的利益损害,一般情况下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无关。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在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己利益损害,则由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即这里形成两层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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