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doc:..中国古代法制的进步性特征游路遥农法学0902班200961129230摘要:中国古代法制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的特征。在以中国古道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之内,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等等尽管单薄,但还是值得发掘与认可的。关键词:法制进步性人道主义民商经济因索行政司法尽管无史料可考,但我们述是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法制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并经过长达数千年的不断演变,在完善的同吋也因口身从小农经济中带来的局限性而形成了一种羁绊闲扰着中国古代法制的革新——向近代法律体系的变迁。这种枷锁一经外來力量的破坏,它的经济基础一旦垮台也就意味着其白身也就走向衰亡。也就说明了在近现代化得过程中,屮国古代法制走向末路,伴随着屮华法系的消亡而终结。但是在这个过程小,特别是在它的发展脉络Z屮,我们可以清晰的看见与西方法律发展进程相似的脉络:从古老的习惯到“宣示下民”的成文法,从凌乱的法律文本到“条章备举,轨罔昭然”的成文法典。并R在民刑不分的大背景下也衍生出了带冇民法和行政法特色的单行法律。其中我们还隐约可见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进步,尽管是封建统治者从统治利益出发的,但还是不能否认人的地位也是在法制的进步中不断提升、人格权利不断成熟。唐代《唐律疏议》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得中华法系走向了成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木框架。这其中就涵括了这些进步性的特征。同时,也就是在中国礼法合一的宏观条件下,一个法制的进步往往就淹没在了封建性的巨大阴影之下很难被发掘被认可的。而同作为近现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发源地的西方相比较,屮国古代法制有哪些进步性的特征应和着这些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呢?这就很值得我们去探寻涵括其中的这些进步性特征。在文化的专制下的些微人道主义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正统学说为契机兼并法家的立法精神在秦代建立起的中华法系基础上形成了“出礼入刑”的封建正统法律制度以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核心利益一直融汇在法律的制定与实行的毎一细枝末节。而统治者借助的儒家思想在专制统治下不断钳制着思想文化,讣•“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深入骨髓,人道主义精神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都销声匿迹了。尽管事实如此,可是人道主义梢神的细微处还是显现在法律的角落,或许不显眼或许还带冇许多的落后因素。同西方的庄园制度相类似,中国古代的土地政策也是牢牢的将农民禁锢在十一地之上,可是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尽管在一定时期后中国古代的农业牛产技术已停滞不前)和封建地主(西方的庄园主)对于更大化的利益的追求,在加Z封建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求,封建政权不断的放宽了对底层农民的人身拘束。虽然说,农民的活动范用依然被束缚在十•地上,但是到了宋代农民可以获得同西方庄园制Z下的农民一样获得自主选择领主的自由。这种默认的特许下农民和佃户町以选择地主的土地耕作,从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地主与农民间的互惠关系,双方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Z间的矛盾达成一种潜在的协调。或许是由于宋代不受约束的土地兼并产生了众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地主阶级为了达成一种平衡而采取这种默认白由赋予了农民更多的人身权利。但这些隐含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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