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作者简介: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编号:13&ZD150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5-0078-09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下面拟就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谈几点建议。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推进民法总则的制定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重要的立法成果,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成就。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立法机关本想推进民事立法工作,制定一部法典,但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只能就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产生了民法通则。虽然该法既包括了总则的规定,也包含了分则的规定,但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总则的规定,以至于其常被认为是民法总则。我们的民法典体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就必须要认真总结、借鉴《民法通则》及其他重要民事立法的经验。法制的建设和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当是一个渐进的、不断的积累的进程。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渐进式的改革总是容易被接受,因为渐进式改革从总体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或近似于“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在不减少任何主体的福利的基础上,增进部分乃至全部主体的福利,避免引发反弹与对抗。相比而言,激进的改革常常要以牺牲特定主体的利益为前提,具有“非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其成本和代价极高。[1](P155)所以,凡是《民法通则》中确定的一些已经被证明是先进的、科学的制度和经验,我们应当在民法典中予以吸收和借鉴。法治本身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编纂应该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绝非“平地起高楼”或人为架设空中楼阁,而是要在既有的规则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体系化、科学化的梳理与加工而成。基于民事生活关系的稳定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废除既有的全部规则。这样做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与延续性,也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延续性发展。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不应抛开现有基础而另起炉灶,而应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充分吸收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地总结和反思,凡是经过实践检验认为可行的制度,都应当继续吸纳和采用。另一方面,诚如《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所言,“法为人所用,非人为法而生”(lesloissontfaitespourlesHommesetnonlesHommespourleslois)。现实生活表明,再理性的立法者也赶不上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也决定了立法者无法事前对纷繁芜杂的现存利益冲突和潜在利益冲突作出一一识别或安排。归根到底,我国法律需要普遍地增进国民的福利,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追求。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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