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海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本市的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认定,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第七条海宁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不少于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拆迁期限过半前补足。第十条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拆迁房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规划建设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第十一条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市规划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规划建设局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市规划建设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代管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细则规定签

海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iqiuren3210
  • 文件大小53 KB
  • 时间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