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章程————————————————————————————————作者:————————————————————————————————日期: 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性质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宗旨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章 职责与工作原则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五章 委员及其权力与义务 第一节 委员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委员会负责推选;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上级部门代表由本部门委派。 第十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委员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主动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 第二节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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