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设计与反辞退设计辞退设计与反辞退设计现在流行由专家来进行辞退设计。也就是如果公司出现高层人员的辞退问题或者大规模的裁员,由专家律师甚至专家律师团为公司进行专门的辞退设计。许多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退休的仲裁员都在举办类似的讲座,提供类似的服务。在这种局面下,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如何应对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很有讲究了。上海某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拟撤销,将牵涉到在北京工作的员工的辞退问题。如果公司提出辞退的话,将需要向员工依法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况下,上海总公司聘请人员进行了专门的辞退设计。其方案也就是以快递的方式向每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员工发出了一个通知,通知中给了员工两个选择:一为去上海工作,公司为每一个人提供一万元的搬迁费。二为员工不愿去上海工作,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个月的慰离金,但此慰离金的标准只是正常月工资的1/2。而且通知中要求员工于收到当日内必须将附通知发放的意见反馈单进行选择后返还公司,如果未返还的话,则视为本人提出并同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北京办事处的员工约有十人。其中有三人于约定时间内返回了意见反馈单。其余数人中的部分来到我所。我们了解情况后,针对公司的这种辞退设计方案进行了反辞退设计,并制发了如下的律师函,寄给了公司。此函发出后,第二日公司上海总部就制发了书面的函件,同意了这些员工提出的要求。现将律师函附于后。我们是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我们所接受贵司某等五位员工的委托,就贵司北京办事处搬迁影响到与这些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一事,于此函中谈一下我们对此事的一点意见以及表达一下这些员工的意愿,希望贵司能够参酌。这些员工与贵司之间存在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已履行期限多为半年左右。合同签订之日始,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就在贵司的北京办事处。现贵司决定于2016年某月某日将北京办事处撤回上海。这一决定已经使工作地点发生了客观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贵司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尚需要依法向员工提前通知并进行经济补偿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贵司就迁址一事向员工制发了《某(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北京办法处迁移通知》(未具日期)。对此文件,我所进行了审查,认为贵司于迁址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时,乐于征询员工意见,尊重员工去留意愿,并能提供出一些优厚条件供员工选择,我所甚为欣赏。但是同时,此通知中也于关键处有违法之嫌,特于以下点出:一、我所认为,贵司此通知实为一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约。它的变更表现有两点:一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二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二、在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半年的情况下,此要约对于贵司的员工来说,并不负有必须答复的义务。三、贵司在通知中所说“未于期限内掷回者,公司将视为不愿迁移至上海,自愿离职”是一种违法的表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情形,实际上是一种沉默的承诺方式。非经双方允许,沉默不为承诺的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贵司尚没有权利单方确定沉默为承诺的方式,并确定其法律效力。四、在员工对贵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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