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副题名】:【起草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委托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标准号】:SL45-92【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能源部【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批准文号】:水规[1992]65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通知水规[1992]65号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委托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经两部审查批准,现颁布执行。标准编号为SL45-92。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意见,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由该院负责解释。1992年11月10日【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江河流域规划的实际,制定本规范。。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专业规划和中小流域规划,可适当简化。,使治理开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与环境方面得到协调发展。,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预估、评价江河治理、开发对流域环境的影响,并研究维护和改善环境的对策、措施,完善规划方案。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是流域规划的组成部分,评价工作要贯穿于规划的全过程。:(1)调查流域环境现状,提出流域的主要环境问题;(2)拟定近、远期规划环境目标;(3)对流域规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的识别、预估和评价;(4)编写环境影响篇章和专题报告。,一般应与流域规划范围相一致。当环境影响超出规划范围时,调查和评价范围应相应扩大。跨流域调水,应研究调水对调出、调入流域及输水沿线地区环境的影响。,目的在于了解流域及其影响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为拟定规划的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估、评价,提供依据。,结合流域规划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的内容为:(1)自然环境:一般包括气候、水文、泥沙、水质、地貌、地质、土壤、水陆生物等;(2)社会环境:一般包括人口、土地、工业、农业、人群健康、景观、文物、污染源和污染状况以及供、涝、旱、碱、渍、沙、潮灾害等。,应分析流域不同地区存在的主要生态与环境问题,一般包括:(1)流域自然条件下存在的问题;(2)已建水利工程引起的问题;(3)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是指维护和改善流域环境质量的预期目标。应针对流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技术、经济的能力,合理拟定。一般应拟定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的环境目标,并尽可能规定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一般有以下几项:(1)防治水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河湖枯竭、地面沉降,防治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沙漠化;(3)改善城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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