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为了切实做好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评奖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尤其注重奖励研究重人理论问题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的优秀科研成果,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湖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第「条成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届(两年)。第四条评委会负责制定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裁决对公示成果的有关争议。第五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印制、发放《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第六条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评选范围和对象。凡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发表的论文,及被决策机关釆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均可申报参评。申请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我省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同意。省外集体和个人研究湖北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在本评奖年度范围内的,可申报参评。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中报参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好评。第七条奖励等级和评奖标准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级奖的具体标准是:一等奖: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科或填补本学科空白,有重大学术理论价值,居国内同类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或对解决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对本学科的研究右所创新、有所突破,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达到本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或对探索解决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在学术领域的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学术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青年作者(40岁以下)的获奖成果不少于总奖项的25%O第八条奖项和奖证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260项安排。凡获奖作者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一项成果的作者在两人或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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