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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优秀法官典型事迹——法院民二庭庭长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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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优秀法官典型事迹——法院民二庭庭长范文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现任xx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1991年,我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回xx县人民法院工作,开始在法庭工作,1994年3月到院办公室工作,20**年3月领导安排我到民二庭工作,任庭长。自20**年任民二庭庭长以来,当年便带领民二庭荣立集体三等功,20**年民二庭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模范单位”,20**年被省高院评为“模范单位”,20**年被市中院评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20**年5月,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民商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其间我个人也荣立三等功一次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20**年7月,我被xx县委表彰为全县“十佳党员标兵”。多项集体和个人荣誉取得,与领导的关心和培养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与我长期以来注重向谭彦、宋鱼水、黄学军等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坚持“和谐司法、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分不开的。正是通过学习,坚定了我的理念,也正是这种理念,左右着我的思想,指导着我的行为,让我的法官之路更加坚定而踏实。(一)我生于农民家庭,朴实无华的性格铸就了我的为民情结。我很清楚自已的职责。中国民间有“一代官司几代仇”的说法,我认为,作为现代法官,要善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让群众通过打官司成为‘不打不相识’”。今年4月,我庭受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原告祁水兵与从事广告装饰业的被告王鹏原本是一对关系不错的业务朋友。20**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王鹏为祁水兵选择50辆往返云梦城关与各乡镇的公交车,在公交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发布“星月神”牌电动车广告,王鹏同时保证广告在一年合同期内不褪色、不被撕毁;祁水兵按每辆车180元的价格向王鹏支付广告费共9000元等。合同签订后,被告王鹏按合同约定在一星期内将广告张帖完毕并通过了祁水兵的验收,原告祁水兵也按合同约定向王鹏支付了广告费8100元。后来,由于公交车年检等原因,祁水兵发现部分公交车上的广告标识被撕毁,并告知了王鹏,王鹏也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4月12日,祁水兵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责令被告王鹏返还已付广告费81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受案后,主审法官通过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双方一直不能达成调解共识。经主审法官提请研究,决定以判决方式结案。7月5日,双方当事人接法院通知来到民二庭准备领取判决书。在送达判决书前被告王鹏再次表达了调解意愿,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鉴于被告的诚恳态度,我与主审法官司商议后决定作最后一次调解努力。然而原告祁水兵态度坚决地回绝了。坚持不同意调解。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时间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等原因,为了避免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再次出现新的矛盾,为从根本上平息双方纠纷,我们决定回过头来做被告王鹏的工作,劝其解除合同。通过与王鹏的交谈,王鹏接受了解除合同的建议,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丝转机。我又将原告祁水兵单独叫到办公室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从法律、从合同责任、从社会交往等各方面来劝解打动原告。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我们的工作耐心和诚恳态度终于打动了原告,原告祁水兵说:“看在您的面子上,我再给他一次机会”。我当即与主审法官一道分别找双方交换意见,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在签收调解书后,还愉快地接受了孝感电视台《天平在线》栏目组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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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