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津外办[2013]167号文件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教委[2014]1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公赴各类会议及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等任务的天津商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对于个人自行联系并获得国外经费资助的讲学、留学、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纳入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二、选派原则选派出国人员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坚持“择优选拔、按需派遣”的原则,使出国人员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学校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3、遵守纪律,品德优良,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并能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4、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管理人员、各学科教学、科研骨干和带头人。5、身心健康。四、审批与办理(一)。根据学校、本部门(学院)工作实际,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汇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最终以市府外办批准核实结果为准。(境)任务,没有出访计划的任务不予办理。(学院)要坚持因事定人,出访要有实质性内容,严禁安排考察类或空泛的交流访问。出访计划除包括出访国家、时间、期限、任务等内容外,并须列明出访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预算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4、校领导出访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教委[2014]14号文件《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二)(境)人员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学院)和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境外邀请函(邀请函需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在境外停留时间、邀请目的和费用负担情况等)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境),须在办理出访任务申请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1)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请假单》,由本人所在部门(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机关单位的副处级,还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2)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请假单》,由本人所在部门(学院)、经费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级)中党务工作领导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批,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级)中行政工作领导须经校长审批。(3)处级干部请假单交党委组织部留存备案。(4)请假后,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履行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手续。(学院)意见,应由所在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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