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被告上诉,使四被告减刑——记一起轮奸案件二审上诉的成功辩护案件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一、一审的辩护失败。2009年12月3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到西安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派出张长海律师为未成年人张XX涉嫌强奸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一审进行刑事辩护。这是一起有四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普通强奸案件,未成年人张XX为第四被告,审理这起案件的是西安市XX区法院。根据该案的起诉书可知,2009年9月27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张X甲、王XX、张X乙、以及张XX(未成年人)在本市XX街XX网吧门前预谋强奸,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丁X、杨XX挟持至本市XX门内XX路XXXXX招待所王XX住的118号房内,被告人张X甲与王XX、张X乙、张XX约定,由其和王XX先对二被害人实施强奸,之后再由张X乙、张XX实施强奸。后张X甲强行与丁X发生性关系,王XX因被害人杨XX来月经而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张X乙、张XX在外等候。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该招待所门口将张X乙、张XX抓获,在该招待所118号房间内将张X甲抓获;当日凌晨4时许在被告人张XX的指认下,在本市XX路口将王XX抓获。该起诉书最后认定该案的罪名是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张长海律师以被告人张XX为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第二被告,具有立功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理由,为其进行了有罪和罪轻的辩护。在庭审时,被告人张XX的父亲张建堂也来到法庭,并作为被告人张XX的监护人参加了庭审。但是,随后宣布的一审判决却认定该案四被告构成强奸罪,同时还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并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4年;同时,该案的第一被告张X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第二被告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第三被告张X乙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此,张长海律师在该案一审的刑事辩护工作遭到挫折和失败。二、接受委托,进行上诉和二审的书面辩护工作。在该判决下发几天后的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张XX的父亲张建堂再次来到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指派张长海律师继续为其儿子被告人张XX进行二审辩护。在办理完1有关的委托手续后,张长海律师立即为被告人张XX起草了《上诉状》。被告人张XX的父亲张建堂在递交上诉状时,还同时从一审法院法官处得知,该案件的其他三名被告没有上诉。该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均属轮奸明显错误。2、上诉人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是一个从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3、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系是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本案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5、上诉人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2010年5月中旬,该被移送至西安市中院刑一庭审理。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去市中院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通知说该案由于事实清楚,二审只进行书面审理。随后,张长海律师立即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二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四被告人均属轮奸”的认定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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