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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不知者无罪”与“不知者有罪”不知者无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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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无罪不知者不罪  拼音:bùzhīzhěbùzuì 释义:罪:责备,怪罪。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加怪罪。 出处: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起凤道:‘牛兄何不早通姓名,使小弟多多得罪。勿怪,勿怪。’牛通道:‘不知者不罪。’”    在电视,报纸上经常看到这样的事情:某单位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安全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有些主管领导干部总以一句口头禅:“我不知道这件事”为由进行搪塞。不知者不为过,这句话看似有道理,实则不然。 一个单位出现了重大的安全问题,的确有许多主管干部是真的不知道,这是可以原谅的。但是,有些单位的主管干部,由于他们在工作中,麻痹大意,遇事怕麻烦,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出了问题,就以不知道、不清楚为理由好让上级主管领导高抬贵手,放自己一马。假如上级领导干部对这样的情况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就很容易造成歪风邪气蔓延,使工作落实变成了落空。 不知者不为过,对于管理干部来说,毫无疑问就是渎职,当前各单位和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一些单位上出现的安全隐患,该处理的及时处理,该整改的及时整改,本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态度,对不知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进行通报批评,让他们明白自己的工作做不好,出了问题是有责任的。“不知者不为过”,这个说法,只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成立(比如我可以不知道您喜欢喝茶,而给您端上一杯咖啡)但在我们所知的许多情况下,不仅“不知者也为过”,甚至“不知”本身就是“过”!现在许多领导,对于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失误(比如煤窑矿难——为了和谐,这里我不多说,免得帖子老被百度审查),往往以“不知道”、“不归我管”之类的理由推脱,难道这种“不知”真的“无过”吗?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这些都是他们应该“知”的,无论是以“不知”为借口,或者确实不知道,都掩饰不了他们的失职========每个岗位,都有各自必须“知道”的东西,在这些范围之内,“不知”,可能会酿成大祸——警【和谐】察不知法、医生不知医术、工商局不知审批规定、银行不知钞票真假……这些都是不允许他们“不知”的好吧,我们不说什么领导之类的,就算是每个人,也有【不可不知】的东西——如果真的不知,不要说是“过”,可能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会没有了……比如,成年人必须教会孩子们:电、火是危险的,过马路是要看红绿灯的……如果这些也“不知”的话,万一,我说的是万一,一旦有个万一,再探讨是不是“过”,是谁的“过”,也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再说“不知者不为过”这句话的时候,一定要告诉自己,这句话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我们要提醒所有人:当“知”则必须“知”,当知而不知,也是过!!!先后给“不知”和“不知者”下了定义,并且从三个方面论述己方观点:第一,不知者也为过是行为人和行为本身的客观的评判就不知者而言,对于职责之内的本应该知道的事情,不知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又不知而返更是错上加错,。就行为本身而言吗不管知与不知,这样伤害和不利影响是行为人本身直接造成的,因此,即使实在不知的前提下,因此,即使是在布置的前提下,荏苒是行为人的过错,应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二,不知这也为过能够使人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责任范围,承担自己的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对不知者施以适当的惩戒,才能让人们明白“认识责任范围”的重要性,才能鞭策人们更积极主动的去了解自己所应该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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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ufut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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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