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doc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据介绍,重新审核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考试考务费标准等。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5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有关组织考试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相关工作场所、体检项目、二类疫苗接种以及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等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通知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一) 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二) 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四) 对县级1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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