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7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5-04【生效日期】1998-05-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统一港口管理,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促进我省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港口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港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港口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港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省航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港口装卸搬运市场、港埠企业管理;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城镇只设1个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港口建设规划,办理港区划定手续,依法确定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使用权; (二)管理港口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安全技术;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征收港口费用; (四)管理港口装卸、搬运和运输市场; (五)指导、监督港埠企业完成国家计划; (六)维护港口区域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卫生,组织港区防汛抢险,处理港口生产、设备事故; (七)管理港口统计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港口区域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岸坡、滩地及其至主航道的水面、水下和水上架空。陆域为设计洪水位以上依法划定的土地和岸线。 第七条第七条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建设,须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港口管理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年货物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港口建设规划,须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航运管理部门归口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年货物吞吐量不足100万吨的港口建设规划,须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航运管理部门归口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和洞庭湖的港口建设规划,须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航运管理部门归口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专用码头。专用码头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兴办港埠企业或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港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和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以及使用港口水域或陆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是在港口区域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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