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试论竞业禁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知识的价值已经到了无法估量的地步。经济、技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保持一个企业竞争优势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一个企业的整体利益,然而自由择业权的滥用则给企业利益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一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竞业禁止制度在这一背景之下,应运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分析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权利冲突;制度完善一、竞业禁止的内涵及合理性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的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因此从主体上讲,竟业禁止的对象应该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而不是普通员工。郑玉波先生曾经指出过,”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与特定营业有竞争性质的特定行为,均禁止之;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任何人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之谓。”[1]在这里我们采用狭义的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生产资料逐渐转变为以知识,技术,经验为主,所以生产者与劳动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并且使得企业间的竞争突出得表现在技术信息的竞争上。其次,商业秘密的固有属性是规范竞业行为的必然要求。这就为这一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土壤。从广义上讲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张五常认为商业秘密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划定产权得到保护的财产,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获取的渠道上看商业秘密称其为秘密也就在于从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取,它与其他工业产权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的获取渠道上是保密状态。第二、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三、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第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2]二、关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主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企业对义务主体无须给予补偿。我国公司法第61条是关于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根据该规定,法定竟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为在任的董事和经理,董事和经理离任后或其他主体要承担竟业禁止义务的,企业必须与其签定竟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通过合同的方式对雇员劳动就业权利的某种限制。同时,雇员与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时,所处的地位也并不完全平等,所以企业与雇员签订竟业禁止协议,应当以雇员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的而非为了限制竞争。通过签订这一协议规范化的维护这二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和谐发展。在竞业禁止制度中,我们要关注这当中的利益群体,即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并且要采取措施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我们通常采取的办法就是通过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竟业禁止”的条款。从具体的条款中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我们要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所以有人认为”人走了,我也不知道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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