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移交管理办法.doc信贷业务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中心)信贷业务交接程序,保持信贷业务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信贷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我中心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票据承兑等)的业务。第三条信贷业务移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业务交接应在线上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信贷业务相关联的移交。在线下应填写《移交清单》进行移交。(三) 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移交清单见附表1),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四) 信贷业务内容涉及国家、本中心和企业的秘密,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五) 由中心总经理或中心经理担任监交人,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须报送行长办公会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六) 移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移交清单留档备案。第二章业务移交内容第四条业务移交分为自愿移交与强制移交口愿移交适用范围:中心各部门、团队人员因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请长假时(丄周以上)、休假期间等的交接情况。(一) 自愿移交应遵循移交人与接收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二) 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信贷业务的管理责任、信贷业务借款的主体及保证人或抵质押物、信贷业务相关档案资料及中心其他规定;(三) 移交人移交后仍为业务第一风险责任人,如出现风险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接收人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的责任。如移交人与接收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将风险第一责任人移交至接收人,业务移交后接受人为风险第一责任人,但相应的收入也应一并移交;(四)接收人应该尽快了解信贷业务内容,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强制移交适用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二) 违反我行规章明确的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 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及我行规章明确的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在信贷业务决策过程屮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五) 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五条移交人责任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吋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第六条接收人责任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移交内容资料,保证与实际已交内容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等,确保真实无误。第七条监交人责任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内容明细,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监交人离职或者临吋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中心总经理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第八条行政领导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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