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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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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doc学籍管理条例一、 转学转入条件:学生转入学校,必须户籍地址属于就读招生范围。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转出条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地段、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而转学的原因。)3、 转学时限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4、 转学材料申请转学时必须提供学生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健康卡等材料。(学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学籍卡、健康卡复印件)。二、 借读1、对象借读生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并必须具备我校招牛地段内的以下条件:持本区蓝印户口的学生(经公安部门验证,并在有效期内);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外华侨的子女;台湾地区居民的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小学阶段适龄子女。2、要求借读申请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借读申请需提供蓝印户口、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原校开具的借读联系单和成长记录册(成绩报告单)等材料。三、转学、借读相关手续办理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借读)联系单”。2、 学生监护人持转学(借读)联系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借读)。3、 接收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学生监护人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办理小学生转学手续流程: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3) 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小学联系;(4) 接收学校核准同意后,在“转学联系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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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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