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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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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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