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核心赢利模式探析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现状、现有核心业务及现有赢利模式的分析,得出了现有业务模式和赢利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所应具备的条件,结合我国信托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提出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核心赢利模式。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具有信托业法性质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结束了我国信托业20多年来徘徊错位的局面,巩固了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成果。它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站在了全新的起点上,用立法承认信托制度,用法律调整信托关系、规范当事人的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为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从2002年到2004年我国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12月31日,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管理的财产总额已达到2784亿元,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04年,3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显示,32家公司实现赢利,平均净利润达2700万元,在股市低迷,市场人气不佳,保险理财业务不理想之际,信托业却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信托的法律及制度环境仍然有待完善。如:《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实践中股权、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房地产、船舶车辆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却迟迟不能到位,有关登记部门以没有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一些信托产品先天不足,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这种“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迫使信托投资公司做出几种选择:一是不实施任何登记行为,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但又签订了信托财产买卖(转让)合同,以此进行“过户登记”,目的是暂时代替“信托登记”;三是特意用质押、抵押登记等“替代性登记”措施并配以公证手段,权当“信托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是广义的信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这些配套制度缺乏,这已经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应遵循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质属性,借鉴国外信托业的做法,尽快颁布信托有关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完整适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以使我国信托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和作出更大贡献。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根据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优势主要体现在:(一)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业务跨度大,范围广,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比,无论在资金运用的方式上,还是在投资领域范围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项目融资方面,灵活性好,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筹集相应的资金量;信托融资过程十分便捷,与发行债券、股票等相比,筹资时间较短,为项目方节约了时间;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可以采取贷款、股权投资(直接投资、收购或增资)、债权投资、租赁、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能够满足项目方的多种需求,是所有金融机构中资金运用手段最丰富的机构。(二)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使信托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其中,最主要的三项功能:一是通过信托资金的运作,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三)业务功能垄断优势。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功能,就是所谓的破产隔离功能。该功能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个人财产信托管理、遗嘱信托等方面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该功能从事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开展的业务。三、核心盈利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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