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五、,修正法規名稱。修正規定現行條文說明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一、「條次」修正為「點」。二、文字修正。二、本校各教學單位,為教學或指導研究生論文需要,得聘任兼任教師,惟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所聘任之兼任教師佔缺總數以不超過該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所教師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支援共同科目教學之學系,得經專案簽准,以不超過該系教師總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本要點施行前已聘之兼任教師超過比例者,暫予維持,惟應逐年檢討,並不得再增加。第二條本校各教學單位,為教學或指導研究生論文需要,得聘任兼任教師,惟各學院、系(科)所聘任之兼任教師佔缺總數以不超過該學院、系(科)所教師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支援共同科目教學之學系,得經專案簽准,以不超過該系教師總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本準則施行前已聘之兼任教師超過比例者,暫予維持,惟應逐年檢討,並不得再增加。一、「條次」修正為「點」。二、文字修正。三、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除非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第三條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除非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否則不得聘任。一、「條次」修正為「點」。二、文字修正。四、本校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第四條本校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一、「條次」修正為「點」。二、文字修正。)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如擬聘人選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又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校未逾三年者,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於退離後三年內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前二、三項兼任教師如欲申請教師資格者,仍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最近三年內之計算,以提聘單上系所主管簽章之日期往前逆算。兼任教師新聘、升等、改聘案之各級著作送審作業,應一次送校(系)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於各級教評會開會之前完成;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如擬聘人選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又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校未逾三年者,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於退離後三年內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前二、三項兼任教師如欲申請教師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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