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文书格式化与个性化的思考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公正的载体,也是让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的有力依据。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裁判文书改革的呼声是越来越高,相应的各种措施也陆续出台。然而对于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即究竟应该讲求格式化还是个性化,却没有定论。下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一些个人见解。首先,必须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的现状说起。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们不承认“法官造法”,而强调的是对具体法条的引用。因此大多数法官还比较青睐于格式化的文书,“根据某法第某条第某款之规定……”,类似这样的话在裁判文书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本厚厚的裁决文书样式便成了每个审判人员的学习资料之一,现如今电脑的普遍应用,更是简化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说理过程,因此裁判文书格式化成为当前的一种普遍现象。其次,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来看,裁判文书的格式化与个性化却恰恰反映了二者之间的矛盾。最近,对于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裁判文书又有所规范,这样在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大大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对于有些类型的案件,如未成年人民刑事案件,类型相对单一,裁判文书统一化,也不是不可以实现的。然而格式化的负面效果就是千篇一律,让当事人对法律的权威产生合理性的怀疑。每个案情的不同,说理部分所侧重的角度也应该有所不同。这也正是法官职业高素质的表现,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可以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的适用过程,从而充分服从裁判,减少不当申诉。当前申诉、再审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由于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过于概括和笼统,缺乏可推敲性。再次,从法官自身的素质来看,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化与个性化的争论正是法官素质逐步提高过程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法官作为明辨事非者,需要具有缜密的思维和流畅的表达,要能够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之处,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从法官队伍的现状来看,近年来,的确有一些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官适应时代的需要脱颖而出,而且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对法官专业素质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但在这种向精英化法官过渡的过程中,适当地采取格式化的方式还是必要的。如果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裁判文书的个性化就会越发地突显出来。每一份裁判文书就是表明法官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思维过程,因此不可能千篇一律。那么个性化是否就等同于人情化呢?有人认为带有人情味儿的裁判文书更加容易感染人、教育人。但笔者对此却持有不同看法。法律的运用本来就是很理性的,是要通过说理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煽情。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对象,都可以因裁判文书上的三言两语而“动之以情”的。如果一篇裁判文书在结尾部分夹杂一些人情味儿十足的话语,不但是有些不伦不类之嫌,而且会让人觉得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样裁判文书所体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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