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第三章项目入库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第九条审批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意见,本着“适度建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轻重缓急,将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分为“确保、力保、一般”三类,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第十条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手续完备、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编入下年度城建预算,或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安排建设资金;已竣工验收和不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及时清理出库。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一条城建资金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收支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份,将城建资金编制成全口径城建资金收入计划,一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批。第十三条审批小组根据城建资金收入计划,按照“确保、力保、一般”顺序,从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如确需建设的重点城建项目,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由相应市投融资平台贷款解决。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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