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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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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二○○四年五月十日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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