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于边缘地带的权利摘要滑稽模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在西方国家也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滑稽模仿进入中国公民视野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过去八年,可我国至今未针对其立法。为了避免今后在涉滑稽模仿侵权案件起诉、审判、执行上再遇困境,中国应当将其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关键词著作权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作者简介:李晓婷、黄小珊,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40-02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与制度的缺失往往带来实际操作中权益维护的困境,而这种困境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的知识经济面前又被不断地放大。我国著作权法起步较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接轨的时间也晚于美国、德国等立法技术相对完善的国家,虽然从著作权法的制定出台至今已经对其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仍不能避免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其中便包括了滑稽模仿。一、滑稽模仿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希腊语paridia。原指在文学作品中,以一种讽刺性的批评或者是戏谑的方式对某一特定的作家或某一类作家的作品的风格和体裁进行模仿,进而强调作者的弱点或是作者意图的过度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滑稽模仿的对象不仅可应用在文学作品中,更可以扩展到商标使用、音乐作品、公众人物等。同时模仿的手段也突破了文字、旋律的表达,可以与图形、声音及其结合相融合。在法律上,滑稽模仿是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某些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德国最高法庭认为客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滑稽模仿应当保持其风格和态度,不得歪曲;主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模仿旨在取笑或者讥讽。①这就代表着滑稽模仿必须依赖于某个已经存在并且广为人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该作品的也正部分以在读者头脑中唤起原作品并与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较,使读者认识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别,并由于这种不一致而感受到原作品或者其风格、思想中的错误、肤浅或者可笑与荒谬的地方,这样才能达到模仿者的目的。但如同“馒头案”所起的争执,这种模仿通常会引起原作品版权人的不满以致遭到侵犯版权的指控。二、滑稽模仿与剽窃的关系前美国联邦法官理查德?波斯纳认为剽窃不仅是指“文辞上的偷盗”,因为除了文字之外还存在着对音乐、美术或者思想的剽窃。它是智力欺诈的一种类型,其构成要素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且复制者宣称复制的内容属于自己的原创,而这一宣称又使复制者作品的手中采取了一些如果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为,即伤害到被复制者又伤害到复制者的竞争者。剽窃最核心的特征为隐匿,正因如此,他认为滑稽模仿作品不具有剽窃的性质。“一个戏仿作品可能会大量引用被戏仿的作品,而且总是复制其风格。主题等方面的鲜明特征,却经常不提及被戏仿作品。不过,戏仿作者会埋下大量的、不会被误解的线索,使读者看出他的复制行为,因为否则的话,戏仿作品就不会被仿作戏仿作品,戏仿作者的目的就会落空。”②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赋予它与剽窃的本质区别。第一,滑稽模仿具有一定独创性。虽然在创作过程中会大量引用原作品,但在本质特征上会对原作品进行变更,使得新作品表现出来的思想是对原作品的讽刺、批判,两作品在思想表达方面是截然相
游离于边缘地带的权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