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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中队-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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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业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二、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业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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