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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居巢区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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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居巢区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巢湖市居巢区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2009-11-26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居巢区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著名人物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历史认可的居巢籍或在居巢区工作活动过的非居巢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一)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土等)以及市、区级领导班子成员;(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警)衔或担任过军职以上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三)被授予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者;(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国家较高科学技术奖励者;(五)在本地区、省及国家有较大影响、有较深造诣、创新成就突出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六)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上获得奖牌和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七)在省及国家有重要影响和名望,以及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实业家;(八)在本地区、省及国家有较高声誉的社会活动家、宗教界人士、民间艺(匠)人;(九)在居巢区工作活动过并有突出贡献的著名外籍华人和外国人,被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者;(十)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知名人士。第三条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第四条区档案局(馆)负责全区著名人物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以及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五条著名人物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主要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均应收集归档。第六条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主要经历方面:生平传记、回忆录、照片、履历表、日记、证明学历和技能的证书、职务任免书、专业技术职务的证书、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等;(二)重要活动方面:参加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材料;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的材料;(三)创造成果方面:科研成果材料,包括计划书、实验的原始记录、研制报告、鉴定材料、推广应用材料和获奖材料等;学术研究材料,包括编辑和著述的学术专著,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和书画、摄影、文学艺术等各类作品及上述各类成果的获奖证书及其复印件等;(四)社会评价方面:各类出版物上发表的对著名人物评价的文章,以及各种会议上、纪念性活动中形成的综合性评价材料。第七条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形式:(一)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二)著名人物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集,并向区档案馆移交;(三)档案所有者向区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图书馆、博物馆)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五)对散存在区内外的著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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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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