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州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第三条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第四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公积金在1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一)有相当于购、建住房费用的4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借款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第六条做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公积金的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六)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每户家庭每发生住房消费行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要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根据以下因素计算,结合借款人的具体实际,确定实际贷款额度。(一)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上月月工资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可贷额度=抵押物价值×60%-商业性贷款额度。(三)最高额度,单职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若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大可按抵押物的价值比例放宽额度,双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或抵押物价值的60%。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计算。第十二条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的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有效的首付款证明; (五)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其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还款承诺保证书。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有关调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签署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贷协议,签发给借款人《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执《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如对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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