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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自杀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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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自杀的法律规制摘要:〃富士康跳楼门〃、〃华为自杀门〃等事件的发生,反映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链条的断裂。从事前预防缺位,到事后救济无门,社会对过劳自杀者空余同情而保护无力O因此,在探讨口本、欧美各国的立法例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者过劳自杀的现实情况与立法现状,试图以从预防到救济此完整过程为线索,对我国过劳自杀现象的规制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进行路径的初探。关键词:过劳自杀;缺位;立法规制、〃过劳自杀〃一词源于日本,是过劳死一词的演化形态。过劳自杀并非专业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因加班时间长、业务负荷重的工作状态所导致的精神压力累积,引发精神疾病进而导致自杀的社会现象的描述。媒体在报道中使用〃过劳自杀〃来定义此现象,因此固定下来作为普遍的社会用词[1]。近几年来,中国发生的〃富士康跳楼门〃、〃华为自杀门〃等悲剧,深刻折射了当前因工作压力大、工作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劳动者心理健康受损而选择自杀的严峻现状。〃过劳死〃、〃过劳自杀〃等字眼频见报端,但却以遗属空领遗体或是仅得微薄〃人道补贴〃为结局。在当今社会,〃累〃已成国民普遍精神状态,而〃过劳〃亦是工薪阶层必须面对的附加课程。面対如何对过劳现象进行预防与遏制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探析其成因,研究国外立法例,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休制提供建议。一、〃过劳自杀〃现象规制之必要性当今社会,因法律规制不全面,企业在利润驱使下迫使劳动者长期处于高强度业务负荷与精神压力状态。劳动者自杀后,其遗属往往因立法空白而得不到充分补偿,尽显无奈。过劳现象及过劳自杀现象的存在,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严重的身心摧残,违背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对社会来说,不利于社会牛产力再发展。因此,为改变过劳自杀现象预防无力、救济无门局面,我们急需对其进行规制。(-)从个案出发:用生命投出的十四张反对票从2010年1月到11月期间,富士康十四连跳的话题一直占据媒体头条,十四条生命的陨落让〃血汗工厂〃一度成为富士康的代名词。据调查,富士康每月冇117小时甚至高达140小时的加班时间[2],劳动者必须承受紧张重复的工作状态和封闭的管理环境,时刻身处压力、疲劳与绝望的深渊。纵观这14起自杀事件,自杀者均为19-28岁间的工人,均以却以少量的〃人道补贴〃和内部改革草草收尾。以富士康为代表的过劳现象,只是为前社会劳动者负荷沉重的缩影。调查显示,以深圳地区为例,,,[2]。而过劳自杀现象作为过度劳动所致的极端化恶果,对其进行规制是不可避免的。据统计,我国自杀率最高的群体年龄层介于20-39岁,其中70%受教育程度低,多为于低端劳动领域就业的外来工人,%以上有精神障碍[3]。另经过比较发现,过劳自杀在各行业发生概率不同。而高发行业的共同特征体现在:业务繁重、心理焦虑、生存压力大。(-)过劳自杀纳入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当前我国立法并未承认〃过劳自杀〃,因此我们应先行讨论用法律规制过劳自杀现象的正当性。在此,我们将从现实紧迫性、心理学角度因果关系搭建、伦理学以及社会公益角度对其止当性进行探讨。1•现实紧迫急需规制过劳自杀频发使劳资关系紧张成为话题,〃血汗工厂〃备受争论,引发广泛关注。市场经济是趋利性和竞争性的运作模式,过劳自杀与超时加班息息相关,其背后是利益驱动下企业对劳动者休息权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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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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