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发布文号:国资产发[1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促使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我们制订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施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附件: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性资源及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国家管理的各类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第四条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水利单位的财产权;理顺水利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水利单位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第五条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其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政事职责分开; ; 、使用权分离; ; 、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 。第八条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水利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处置;对其占有、使用的资源性资产,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权利。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第九条为落实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 ,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 ;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水利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整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第十二条水利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放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