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刘彬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2015年山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总局转移山东抽检监测(4/6月)省级重点抽检(4/6/8/10月)省级常规抽检(第二期增加奖励性抽检)(6/9月)小麦粉制品专项抽检(9月)总局转移山东补充批次(9月)重大活动抽检抽检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目的,加大对消费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风险程度高的品种抽检力度,增强抽检的靶向性、针对性,提高问题发现率及处置率。(二)坚持统筹协调。将重点抽检与常规抽检、国家抽检与省级抽检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抽样频次强度全年均衡。(三)坚持点面结合。既要加大对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抽检力度,又要将监督抽检覆盖到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做到点面结合。(四)坚持务求实效。将监督抽检工作完成率、不合格产品发现率及处置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提升抽检工作效能。、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情况,以及国家抽检监测的样品信息按要求录入情况。(%)=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数/实际抽检批次数*100%,不合格产品批次数=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不合格产品批次数+未申请复检的不合格产品批次数。(%)=不合格批次行政处置措施办结数/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数*100%。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如“稻花香(大米)”。(4)抽样单填写完毕后,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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