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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第1期2008年2月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唐律明文规定了司法回避制度。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主体的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回避主要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故旧回避、司法官之问的回避以及非审判官吏回避等种类。古代司法回避制度具有中华法系的特质,也回避不了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关键词】古代;司法回避[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107(2008)01_oo98-o4OntheJudicialAvoidanceSysteminAncientChinaZHENGMU—min(Schooloflaw,JishouUniversity,JishouHunan416000)[Abstract],judicialchallengeinancientChinamainlyismainlydividedintoavoidancefornativeplace,relatives,oldfriends,judgesa8wellasnon—,besidesitcou!dnotavoiditsinherenthistoricallimitations.[Keywords]ancienttimes;judicialavoidancesystem中国历史上的回避制度,汉时已初具规模,经历代损益,至清时已变得越来越繁密,利弊互见。回避制度有很多种类,主要可以归纳为行政任官回避、考官回避和司法诉讼回避。本文所谓的司法诉讼回避(以下简称为回避),是指传统法制下司法官吏的任用及审讯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具有回避的某些情形,依法需要奏请回避,更换审判官吏的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早期,虽然也建立了国家,但这种国家实质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统治,作为贵族家庭继承法的宗法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此时,回避制度既无必要又无可能。对此,徐朝阳先生做了很好的论述:“远古无法官回避之制,然已明了法官对于裁判之偏袒,于感情之作用,实为重大原因,但只有裁制之规,初无回避之法。是以犯罪人与法官任何关系,率由法官审判执行,如赵之梁车因姊逾郭,依法刖姊之足,而赵成侯以为不慈,免其官。惟其如此,故犯人如系亲属,苟不依法办理,则只有自负犯罪责任,别无他救济之方法,如楚之法官石渚纵父自杀,即其明证。法律明文规定回避制度,盖自唐始??”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主体的不同,回避主要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故旧回避、司法官之间的回避以及非审判官吏回避等。籍贯回避籍贯回避,又称地区回避。从本质上讲,籍贯回避不同于诉讼回避,这种回避是在案发审判前就已经形成,但这种回避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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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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