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化管理规定.doc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6-08-23【正文】:全文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三)(四)(五)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绿委会及规划、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 城镇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规定,由城镇园林部门制订,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 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规划,由当地城建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制订,经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专用(庭园)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市、镇和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改建旧城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镇苗地应占城镇建成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上。第八条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项目、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居住区的工程,须有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绿化工程,合格者方准移交使用;没有绿化设计或绿化工程的,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报建。第九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资格审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镇绿化维护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稅中统筹安排。城镇绿委会开展宣传、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和举办技术培训等业务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统建住宅区所需绿化投资,应在工程预算中列明,投资比例根据建设项目和环境条件而定,一般应占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绿委会组织城镇规划部门督促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必须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没有完成者,经绿委会批准,可交纳绿化费,由绿委会或园林部门组织力量代种。绿化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由绿委会或园林部门收取,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砍伐、移栽或更新城镇的公有和私有树木,须报当地绿委会或城镇园林部门批准。采集城镇公共树木、花草的种子、花、果,须经园林部门同意。第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期限补种(砍一株种活三株);对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应向绿委会或园林部门缴交补偿费,用于对树木所有者的补偿。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的内采石、取土、取沙、采脂、毁林开垦、毁林搞基建等;不准在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狩猎、打鸟等;不准砍伐或损害古树名木;不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第十五条对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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