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蚌银发〔2009〕1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市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蚌埠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固镇县农村信用联社: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辖区各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合银发〔2009〕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再贴现)限额申请书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货币信贷规章操作规程通知内部发送:行长、副行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科,人行各县支行。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共印11份)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09年11月11日印发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一条短期再贷款包括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第二条短期再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条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借款人),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第四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1年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五条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对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利率。第六条本《操作规程》规定审批发放的短期再贷款中,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可用于解决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第七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借款人,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需要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调剂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见附表1),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提供短期再贷款申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二)借款人近期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短期再贷款需求的原因;(三)人民银行要求递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人民银行对短期再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再贷款管理人员、科长以及分管行长逐级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连同《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3)一并传真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短期再贷款限额。第十条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并向我中心支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通知书后,中心支行应将再贷款限额通知书留存备案。由货币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见附表2,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营业部门执行划款。第十一条短期再贷款到期,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回。借款人提前归还短期再贷款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还款申请,审批程序比照原发放程序执行,经批准同意归还后,由营业部门收回。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人民银行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与其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制定短期再贷款登记台账,及时将短期再贷款使用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并定期将短期再贷款台账与营业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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