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权大全合同解除权大全>>注:本文以李建伟编著的万国民法专题为基础细化而成>>一、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即不需要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规定的赠与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合同法232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合同法268条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合同法308条规定的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5、合同法337条规定的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6、合同法410条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7、担保法27条规定的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8、保险法15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9、合伙企业法46条规定的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的1、合同法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人: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法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到期债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5分之1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3、合同法203条规定的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合同法224条第2款规定的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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