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举证责任应有谁负.doc:..本案举证责任应有谁负李献民李红卫[案情]原告刘某升被告刘某刘某官刘某四原告诉称:2002年农历5刀下旬,三被告无故将自身怨气撒在我身上,将我家大门砸坏,房子捣了个大洞,,继而将我的收割机、双锌犁、脱粒机、缝纫机、彩电、录音机、澎化机、自吸泵及家具占为已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大门被砸坏、房子被捣的损失1000元;侵占的收割机、双锌犁、脱粒机、缝纫机、彩电、录音机、澎化机、自吸泵及家具的损失7120元;。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收割机、双铮犁、脱粒机、缝纫机、彩电、录咅机、澎化机、口吸泵及家具被告方没冇见过,没冇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三被告系同村组邻屈关系,被告刘某官、刘某四系被告刘某之子。2002年5丿J14FI夜,原告之弟刘某宽进入被告刘某儿子刘某官家行窃,被刘某官妻子发现,刘某宽怕案情暴露,将刘某官妻子及儿子杀害。此案后被公安机关侦破,刘某宽已伏法。案发后,原告及家人外出,三被告将原告家庭财产收割机、双铮犁、缝纫机、彩电、录音机、澎化机、自吸泵及家俱拉走,将原告大门砸坏,房屋捣坏。。后在审理刘某宽杀人一案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向商丘市屮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被害后应通过而且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原告不是加害人,三被告无权不经法定程序侵犯原告财产权利。原告家庭财产收割机、双锌犁、缝纫机、彩电、录咅机、澎化机、口吸泵及家俱被三被告人拉走处理或损坏,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三被告以没有拉走上述财产为由和抗辩,但未向法院提交反驳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已将上述财物转移,原告无法举出上述财物价值的证据,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方,被告方在庭审中没有就上述财物的价值举出证据,现原告主张上述财物价值7120元,且有证据证明被告能够举证但拒不提出,木院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原告所述房了被捣坏,大门被破坏损失1000元未向木院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木院不予支持。,应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第七项判决如下:一、 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述原告4・5亩的土地使用权。二、 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120元。三、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 以上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评析]本案在审理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笫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分二项,,第二项是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家庭财产收割机、双铮犁、脱粒机、缝纫机、彩电、录音机、澎化机、自吸泵、家俱及大门被砸坏,房屋被损坏的损失8120元。对原告的第一项请求应予支持。对第二项请求即原告的赔偿请求,虽然能够认定三被告确实转移了原告的家庭财产并砸坏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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