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就被告的答辩状而驳斥(刘贤明反答辩文书)2014年4月16日14时30分于白云区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庭审中收到被告黄金英的《答辩状》,原告刘贤明就被告抵赖、污蔑之词驳斥如下:一、抵赖污蔑之词·,高校教师的原告,2010年3月24日前夕离开工作单位广州某高校三室一厅宿舍,租下被告位于白云区同和街蟹山西街9号402私房;2010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被盗,其间正好60天即2个月,这是一个敏感数字,令问题异常清晰。该数据与事实说明:(1)难道原告不交押金和租金能住进被告的402房?就被盗的5月24日之前而言肯定是不会差被告的房租的;当时3个月押金在被告手上没退回就足以让原告租至8月24日,尚且不说每月的租金已是必交、已交的事实,如5月24日银联取款机账单条据就证明原告在认真履行合同,这一交就可以住至6月24日,如果那天不是发生被盗,钱就到了被告之手,原告就可以住到9月24日;何来欠房租之有?何来租赁纠纷之说?要说租赁纠纷,其起因尚且不说被盗的原因,就是仅就侵犯财物而言,或者连财物被侵犯都假定没有发生,被告在原告暑假不在广州期间无视原告合法居住权,无视租赁合同关系,擅自触动(糟蹋)原告的财物都是完全违法的,其法律责任必须承担,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原告居住权而庇护被告。结论:应彻底否决其抵赖、污蔑之词!(2)2010年5月24日下午402房出现“铁门被撬”的“案情”,但原告外出上班不知发生此事还在取款备交房租,即诚信履约。试问此时被盗,其间正好60天即2个月,这难道不是一个敏感数字令问题倒异常清晰?结论:原告离开某高校进入新闻机构暂租被告402房,令心虚的被告“夜不能寐”,蓄谋正好两个月这天制造被盗一案;虽然此案与侵犯财产是两个案件,“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注:此案当时经原告回该室触门发现案情的时间是夜晚10时许,随即拨110警方来到现场拍照勘验,第二天有中国贸易报的电话、公函和稍后的市公安局领导人发话,再后白云区分局虽有处理意见(此说也有系列铁证,因系另一案件而保留该类证据出示,保留该类追诉),但因故而至今没能结案。(3)“花开两朵,各表一枝”;2010年5月24日下午402房出现“铁门2被撬”的案情,2010年7月前夕被告肆意侵犯原告居住权损坏财物案情,是两个案件,即两个法律行为;而后一个确实形成了租赁纠纷和侵权责任。结论:两个案件即盗窃案与侵权案;两个法律行为即盗窃行为与侵权行为;前者按有关部门的“后期说法”即“此案已立盗窃案在侦办中”,后者就不存在“侦办说”;原告就其侵犯财产一案有此起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而应当在其起诉条件下依法作出实体判决。注: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被盗损失有70%的责任,这在诉状和《开庭笔录》中有记录,原告保留原“百次”信访的“主张”,即尊重有关单位的“说法”;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出示关于被盗,即有关部门对被盗处理的方案的此类证据,虽不是放弃该主张和诉求,但确实因“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本案中原告仅就后一个确实形成了租赁纠纷和侵权责任的事实而民事起诉被告。,即假设原告欠房租之说成立,被告也无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力,特别是侵犯原告财产权而破坏402房全部财物。(1)合同一经成立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原告做到了诚信履约;然而,该案发迹象显示很多疑点,虽然这些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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