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个实务问题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徐敏【内容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关键词】犯罪所得、明知、其它方法《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是派生罪名,与上游犯罪有密切的联系。该罪名的设立,有效地打击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并在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务中,对于该罪名的“犯罪所得”、行为人主观“明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它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争议。一、“犯罪所得”应该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之所得。对于“犯罪所得”含义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所得”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含犯罪所得,还包括违法所得[?]。否则,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还助长一部分人在犯罪时刑法适用上不平等的侥幸心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所得”中“犯罪”,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备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本犯行为应是实体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属于本罪所要求的本犯行为[?]。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犯罪所得”作扩大解释,认为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应包括违法所得,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刑法原则,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在实践中将导致罪名的滥用。第二种观点,将“犯罪所得”中的“犯罪”理解成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备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按《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可以推断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是通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违法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行为得—————————————————————————————————————————————————————到的赃物。这种观点仅仅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忽视了上游行为人需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是不正确的。如未满16周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犯罪主体方面不成立,该盗窃行为不属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属于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如果上游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也就不可能妨害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也就是说,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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