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修订《江西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环财函[2006]14号)收悉。鉴于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环监字第085号)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未列的测试项目,可参考类似的方法标准由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二、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方可按此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三、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2、对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6、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2、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3、已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4、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5、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五、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均属于乱收费行为,委托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费用并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六、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本通知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2]第174号、赣财综字[1992]166号)同时废止。附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附件2:采样收费标准1、水质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地下水点、个、项20河流、水库等地表水表层(距水面≤)点、个、项20中下层(距水面>)点、个、项25废水采样点、个、项20废水流量测试断面、次50河流断面流量测试断面、次300水深、水面宽度点、次、项30湖(河)底质点、个、项50水生生物单样50降水单样302、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土壤表层(深度<)个、项30中层(~1米)个、项40下层(深度>1米)个、项90固体废物(煤质采样)个、项40放射性、剧毒物个、项1003、环境大气采样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SO2、NOX、TSP次、点、项40可吸入颗粒物(PM10)次、点50CO次、点20降尘次、点80硫酸盐化速率次、点80光化学氧化剂、臭氧次、点、项45氟化物滤膜法次、点45石灰滤纸法次、点80硫酸雾次、点70氯化氢次、点60重金属次、点、项60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次、点、项40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次、点、项50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次、点、项30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次、点、项60甲醛、苯系物及其它有毒污染物采样项目次、点、项120风向、风速、气压次、点、项20环境空气、污染源废气24小时连续采样日、点、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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