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二次装修申报指南.doc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验收范围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 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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