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测量培训手册一、目的监视工程建筑物(或基坑)的动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在发现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改善运营方式,以保证安全。其次,通过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工程建筑物原体进行观测,分析研究,可以验证地基与基础的计算方法、工程结构的设计方法,对不同的地基和工程结构规定合理的允许沉陷与变形的数值,为工程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资料。二、定义1、建筑变形(constructiondeformation)包括沉降和位移。其中沉降观测(settlementobservation)在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位移观测(displacementobservation)在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2、建筑变形: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现象。3、建筑变形测量:对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受各种作用力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观测,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的工作。4、沉降: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移动,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称为沉降量。5、基准点: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6、工作基点: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7、观测点: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8、变形速率: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9、观测周期:前后两次变形观测的时间间隔。10、监测点: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11、建筑基坑: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所开挖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12、监测报警值:为保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异常、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13、监测频率: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三、基本规定1、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2、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四、变形控制测量1、一般规定(1)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2)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4)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5)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2、高程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1)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2)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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