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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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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录像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需要许多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而协调各创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人,其他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里我们对《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做浅显的探讨。一、电影作品的定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被界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从该条例看,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须同时满足表现方法、内容和存在形式三种要件。表现方法要件,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内容要件,即该电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一部电影的诞生往往是一个制作团队的集体成果,而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人又以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音乐创作人等为主,在这些实际参与创作的人的背后还有着制片人、发行人等等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人的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就显得更加难以捉摸。毕竟是由于他们共同的劳动,才产生了这门综合性的艺术作品。二、各国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法系的国家虽然有所差别,但由于摄制电影制片人投资巨大,并且发行和放映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各国大都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人。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制片人的。在英国则允许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其经济权利的归属。在法国,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者等。在德国,虽然理论上承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创作的创作者,但这些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形式。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文学作者、编剧、作曲、导演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和电影中使用的作品的改编修改权,电影作品作者在电影公映后还拥有获酬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也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给予制片人。于是可以看出,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比较流行:1、导演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制片人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3、电影作品是共同创作的成果,因此参加创作的人员应共同享有著作权。制片人(Producer),也称“出品人”,指影片的投资人或能够拉来赞助的人,主要负责选择剧本,聘请导演、演员,管理资金,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导演是指导演(filmdirector)是电影艺术创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电影文学剧本搬上银幕的总负责人,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理论支撑,但都不甚完备。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仅在《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2款第a项中指出:“确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属于被要求给与保护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三、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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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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