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论文.doc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姓名:学号:【案情简介】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不幸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分析】在案例中,夏仲青购买的是两全保险,我们回顾一下,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幫保险、养老保险,它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对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屈;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而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冇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社会生活中,除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很亲密的朋友关系或经济联系,对此法律容许他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对方的利益投保,只不过这种投保险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样的前捉下才有效。有的人认为夏仲青对其“妻子”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成立生效。当事故发生吋,夏仲青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原因如下:,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要求有以下几点:(1)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2)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3)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且其主动公开其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女方年满20周岁;;;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尽管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因此认定他们的事实婚姻是合法的;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Z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但是夏、邱二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夏出于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是合理的,并且夏为邱投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的同意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否定夏对邱因获得后者同意而冇保险利益的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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