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本社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齐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社的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主任同意并报送理事会审批,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其财务状况。本社管理部门对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第五条本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七条本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本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第九条本社的实收资本是指本社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本社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第十条本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和法人资本金。(一)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本社形成的资本金。(二) 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本社形成的资本金。第十一条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本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本社股东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向符合规定要求的法人、自然人转让。法人、自然人股东均有根据经营状况依法取得分红的权利。第十二条投资者投入本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本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三条本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四条本社的盈余公积包括本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五条一般准备是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和按国家规定增加的一般风险准备。第十六条未分配的利润是指本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十七条本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第十八条本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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